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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
2012-04-23 01:07  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务院法制办、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》,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。  

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指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,对于促进公平竞争,保证采购质量,节约采购资金,预防和惩治腐败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在实践中,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、虚假招标、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。在认真总结《招标投标法》实施经验基础上,今年2月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。  

三部门强调,做好《条例》贯彻实施工作,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,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,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。各地区、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,充分认识做好《条例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采取有效措施,将《条例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。  

为此,三部门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强对《条例》的宣传、学习和培训,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。需要修改、废止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、废止程序,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。  

为完善《条例》配套制度,三部门表示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,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,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,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,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,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。  

三部门表示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,对各地区、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。  

来源:监察部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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